大理院

【词语】大理院

【拼音】dà lǐ yuàn 
【注音】ㄉㄚˋ ㄌㄧˇ ㄧㄨㄢˋ



词语解释

  1. 1.清朝末年设立的最高审判机关。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。北洋军阀政府沿用。参阅《清史稿.职官志二》。

    外语翻译

    • 德语:Oberster Gerichtshof (S, Rechtsw)​, Reichsgericht (S, Rechtsw)​

    国语词典

    1. 清末及民初时的最高法院,称为「大理院」。

      网络解释

      1. 大理院
        1. 大理院,官署名。清光绪三十二年(1906)改大理寺为大理院。置正卿、少卿为主官,下有刑科、民科推丞各一人,推事二十五人,余有典簿厅都典簿、典簿、主簿及录事。
        2. 附设总检察厅,有厅丞一人,检察官六人,以及主簿、录事、看守所所长等。仿西方司法独立,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,监督各级审判,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,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