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颁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


在40年前的今天,1984年2月27日(农历1984年1月26日),国务院颁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。

1984年2月27日,国务院发布了《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》,并同时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,从1986年起出版的书刊中,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。现将国家规定的常用许用单位和非许用单位及其换算列于表1,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