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法

【词语】免役法

【拼音】miǎn yì fǎ 
【注音】ㄇㄧㄢˇ ㄧˋ ㄈㄚˇ



词语解释

  1. 1.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,将差役改为雇役,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,官府募人代服徭役,称为免役法,亦称募役法。见《宋史.食货志上五》﹑《宋史.王安石传》。

    网络解释

    1. 免役法
      1. 免役法又名“募役法”,“雇役法”,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免役法是对宋初定下的的差役法的改革,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为当役者交纳役钱,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。 起初规定乡村中服差役的上三户纳役钱 , 四、五等户不纳役钱。但推行不久,就改变了诏令,规定乡村上 户和下户都需要纳役钱, 而且不再依户等的高下, 而是按各地税钱、家业钱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 的财产标准, 均摊役钱。最后,免役钱逐渐成为国家财政中的一笔固定收入。